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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SHENZHEN ASSOCIATION OF INTERIOR DESIGNERS,简称SZAI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室内设计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以促进学术研究,提高室内设计水平和材料应用与工艺水准,发扬服务道德,协助推进社会建设,增进行业交流及凝聚会员,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维护会员利益,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二)     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把同业竞争引向公正、公平、有序的轨道;

(三)     加强室内设计行业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四)     开展调查研究,对室内设计相关公共事务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五)     组织对会员的培训、评比,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技能水平;

(六)     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室内设计师资格鉴定及设计企业的资质评审工作;

(七)     指导和督促各会员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促进环保,提高效益;

(八)     联系组织国内、国际之间的室内设计学术交流、作品展览、竞赛等;

(九)     组织、编写协会内部通讯、学术刊物及教材;

(十)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业绩和影响力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晋级为资深会员;在本协会之业务领域作出突出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相关工作;

(五)      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

(1)    取得室内设计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2)    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3)    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两年以上,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者。

(二)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凡与室内设计有关之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建材厂商、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其它单位,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三)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协会学生会员

大学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学生会员。

(四)     名誉会员

凡对本协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协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聘为名誉会员,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  代表作品;团体会员应附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学生会员应附学生证复印件;

(二)     由秘书处审查资格、验证,若申请者材料不全或填写不具体,应将资料补齐,或重新填写申请表;

(三)     理事会审批;

(四)     对批准入会者由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待收到照片和入会会费后,办理会员证并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     参加本协会所举办各项活动;

(二)     对外使用本协会会员名誉之权利;

(三)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五)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九)     名誉会员不具有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一)      按时交纳本协会会费;

(二)      完成本协会下达或交办的任务;

(三)      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决议;

(四)      出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活动;

(五)      维护本协会之声誉、荣誉和合法权利的义务;

(六)      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本条规定(一)、(二)、(四)、(六)项不适用于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凡本协会会员若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舒适,分别给与警告或记过处分,其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一)     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决议者;

(二)     损毁本协会名誉者;

(三)     不依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给与警告;连续两年未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定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宣布破产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书;凡丧失会员资格,所缴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如重新申请入会,须补缴之前所欠之会费等费用后,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始得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视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及名单;

(五)    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议案;

(十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如超过两届或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协会出席重要活动;

(二)   代表协会接待重要贵宾;

(三)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   出席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五)   检查督促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

(一) 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 提出书面辞职,并经理事会准许其辞职者;

(三) 有重大不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解职者;

(四) 一个年度内有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者;

(五) 被罢免或撤免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当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它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09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50602日第三届会员大会修改。 

  第五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SHENZHEN ASSOCIATION OF INTERIOR DESIGNERS,简称SZAI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室内设计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以促进学术研究,提高室内设计水平和材料应用与工艺水准,发扬服务道德,协助推进社会建设,增进行业交流及凝聚会员,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维护会员利益,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二)     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把同业竞争引向公正、公平、有序的轨道;

(三)     加强室内设计行业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四)     开展调查研究,对室内设计相关公共事务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五)     组织对会员的培训、评比,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技能水平;

(六)     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室内设计师资格鉴定及设计企业的资质评审工作;

(七)     指导和督促各会员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促进环保,提高效益;

(八)     联系组织国内、国际之间的室内设计学术交流、作品展览、竞赛等;

(九)     组织、编写协会内部通讯、学术刊物及教材;

(十)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业绩和影响力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晋级为资深会员;在本协会之业务领域作出突出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相关工作;

(五)      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

(1)    取得室内设计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2)    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3)    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两年以上,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者。

(二)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凡与室内设计有关之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建材厂商、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其它单位,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三)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协会学生会员

大学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学生会员。

(四)     名誉会员

凡对本协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协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聘为名誉会员,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  代表作品;团体会员应附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学生会员应附学生证复印件;

(二)     由秘书处审查资格、验证,若申请者材料不全或填写不具体,应将资料补齐,或重新填写申请表;

(三)     理事会审批;

(四)     对批准入会者由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待收到照片和入会会费后,办理会员证并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     参加本协会所举办各项活动;

(二)     对外使用本协会会员名誉之权利;

(三)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五)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九)     名誉会员不具有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一)      按时交纳本协会会费;

(二)      完成本协会下达或交办的任务;

(三)      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决议;

(四)      出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活动;

(五)      维护本协会之声誉、荣誉和合法权利的义务;

(六)      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本条规定(一)、(二)、(四)、(六)项不适用于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凡本协会会员若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舒适,分别给与警告或记过处分,其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一)     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决议者;

(二)     损毁本协会名誉者;

(三)     不依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给与警告;连续两年未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定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宣布破产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书;凡丧失会员资格,所缴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如重新申请入会,须补缴之前所欠之会费等费用后,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始得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视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及名单;

(五)    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议案;

(十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如超过两届或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协会出席重要活动;

(二)   代表协会接待重要贵宾;

(三)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   出席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五)   检查督促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

(一) 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 提出书面辞职,并经理事会准许其辞职者;

(三) 有重大不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解职者;

(四) 一个年度内有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者;

(五) 被罢免或撤免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当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它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09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50602日第三届会员大会修改。 

  第五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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