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深圳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
2009-04-01
转发: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的规定进行。
(一)申请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
2、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4、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二)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的需符合申请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2、2007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3、2007年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三)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的需符合申请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一般职能型总部。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2007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2、高端服务业总部。属于《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中规定的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3、商贸流通业总部。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2007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4、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深圳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四)成长型总部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已在深圳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的需符合申请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前三款规定,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以上且比2006年增长超过20%以上,包括五种类型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2、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亿元以上,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3、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4、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附件规定的企业,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5、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的工业企业,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二、申请总部经济发展资金资助标准
申请总部经济发展资金资助,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6号)的规定进行。
(一)纳税奖励标准
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2007年税收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2006年增量的30%核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奖励。
(二)增资纳税奖励标准
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纳税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纳税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若干意见》颁布后,总部企业增资成功可享受该政策。以企业2008年增资为例,将以2009年纳税地方分成相对2008年增量给予奖励,因此本批资助申报不受理该项申请。
(三)新设立奖励
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综合型总部的,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所属行业现有扶持政策确定。
(四)新设立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五)新设立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助。在宝安、龙岗两区租房的,租房补助标准提高到40%。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2007年度主要经营情况,对照《认定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深圳市发展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下载相关申报文件。
(一)一般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表1)一式三份,提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作为表1的附件;申请综合型、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补充提供本市外下属三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作为表1的附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表2)一式三份;
3、《深圳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表3)一式三份,提供企业及本市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作为表3的附件;
4、《深圳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表4)一式三份,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二)专项资助申报材料
1、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购房补助的,应提供:(1)按国土房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复印件;(2)购房发票复印件;(3)房地产证复印件。
2、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租房补助的补充提供:(1)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2)上一年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上述材料验原件,一式两份作为表2的附件。
四、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09年3月30日至4月24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受理单位
请将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文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文窗口。具体如下:
序号 |
行业类型 |
受理单位 |
1 |
金融企业 |
市金融办 |
2 |
经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网络信息企业 |
市科技信息局 |
3 |
交通运输、现代物流企业 |
市交通局 |
4 |
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企业 |
市文化产业办 |
5 |
工业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
市贸工局 |
6 |
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 |
市国土房产局 |
7 |
建筑业企业、建材企业、燃气企业 |
市建设局 |
8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市规划局 |
9 |
水务企业 |
市水务局 |
10 |
农林渔业企业 |
市农林渔局 |
11 |
环保产业企业 |
市环保局 |
12 |
宾馆、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类企业 |
市旅游局 |
13 |
能源、粮食企业 |
市发展改革局 |
五、有关说明
(一)营业收入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税收地方分成部份包括申报企业及其在本市内全资分支机构在本市缴纳所属期税款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的40%、增值税的25%和营业税的100%(金融企业除外)核算进行自我评估,具体数值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三)单独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其上级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建议合在上级公司一同认定。独立提出申请总部企业的,相关税收贡献不再重复计入在深圳的上级公司。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6号)可登录深圳市发展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或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政府公报”栏目查询。
附件:1、深圳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3、深圳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4、深圳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
5、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地点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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